站内搜索:
  通知公告 更多>>
  消防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消防工作 >> 正文

 

 

 

学校消防安全制度三
2020-10-13 08:30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结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安全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三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的具体负责人。

第四条:学校设立安全委员会,在主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全校师生员工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发现火警应立即向保卫处和消防队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六条:加强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学生宿舍要配备专职的安全员,禁止烧明火、使用液化气、点蜡烛,严禁使用充电式台灯、电炉、电烫斗、电吹风、电水壶、电热杯、电热快、电梳、电饭煲、电热毯等。违者没收电器,并按有关制度处罚。

第七条:各类实验室要制定防火制度和责任制,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实验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存放。学生做实验使用易燃易爆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指导,各类加热器使用时必须有人看守。

第八条:高层建筑配置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水系统,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确保用电设备良好,特别是各类温控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技术性能良好。安装、检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条:学校统一配备消防器材、设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全校各部门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均应有专人、定点保管,防止器材丢失。

在消防工作中,违反消防法规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或其它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处理。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天水师范学院保卫处  电话:0938-8362609 0938-8366177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耤河南路 邮编:741001

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257号  陇ICP备15003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