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校卫队战斗力,确保招聘队员素质,规范校卫队队员招聘工作程序,严格校卫队管理,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一、校卫队招聘
校卫队承担着门卫管理、校园治安秩序维护以及应急处突三大职能,是学校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校卫队招聘条件
1、原则上身高1.75米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45岁以下的男性青年(年满45岁的必须离开校卫队)。
2、五官端正,视力5.0以上,身体健康,无身体缺陷或传染病;
3、无违法犯罪前科及不良记录(需出具当地公安机关相关证明);
(二)工资、福利待遇
1、招聘工资依照天水师范学院临时工工资标准执行。
2、根据工作表现给予适当奖罚金。
3、配发服装,条件成熟时集中统一住宿,伙食费自理。
(三)招聘程序:
1、一般情况下通过地方劳务输出机构公开招聘。
2、应聘者经分管处长目测、文化测试、验收相关证件确定后,报主管处长批准注册并存档备查。
3、提供本人公民身份证并签订用工合同。
4、被正式聘用需交纳押金300元,离队时按规定退还。
5、队员违纪辞退或辞职离队由主管科长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书面报告分管处长备查。
(四)招聘纪律
1、凡不符合招聘条件者一律不准录用。
2、校内职工及亲属子弟一般不得录用。
3、校内单位聘用或辞退人员不得录用。
4、禁止处内职工介绍、引荐本人亲属或受委托人,以免干扰校卫队管理。
二、校卫队管理
分管副处长、处长对校卫队所有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指导。
1、校卫队队长负责校卫队日程考勤、考核与训练,安排校卫队具体工作任务。
2、保卫处值班干部负责带班,并对校卫队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处领导对校卫队员履职情况进行工作积累,周周进行点评,有奖有罚,调动校卫队员工作积极性。
三、校卫队工作职责
1、门卫管理。门卫值班由校卫队员轮流担任,在值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决禁止在值班期间离岗、串岗、脱岗及严重不负责任现象发生。坚持门卫管理制度,对来校办事人员、陌生人员进行严格盘查登记,严防闲杂人员、别有用心人员进入校园。
2、车辆管理。对来校办事车辆、陌生车辆进行严格盘查登记,经同意后方可放行入内,引导办事车辆包括教职工各种机动车在指定地点停放。夜间除校内大小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不准入内,不允许与学校无关车辆在校园停放、过夜。
3、校园周边及校园内秩序管理。对在大门外两侧十米内摆摊设点、叫卖叫买,在校园内高声喧哗、放音乐及车辆鸣号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制止。检查白天及夜间巡逻制度,加强校内重点部位巡逻,检查各要害部位及周边的值班情况,确保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校园秩序良好。
4、出门物品管理。对出入门物品要认真检查登记,做到物品与出门证相符。禁止无证明物品出门。
5、从思想上、技能上、物质上、器械上作好准备,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四、校卫队员工作纪律
1、在值班期间必须着装整齐、姿势规范。
2、上岗期间坚持文明执勤,对于来访人员要礼貌相待,不准故意刁难。
3、遇紧急突发事件时,在及时报告保卫处的同时,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理;按时交接班,不得擅离职守,上岗时不准吸烟饮酒;不酒后上岗。
4、执勤时不得嬉笑打闹,不准看书看报、接待亲友,不准串岗聊天或与执勤无关的事项。
5、认真做好执勤记录,保持好室内外、门口卫生。
6、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说话和气、礼貌待人。
7、遵守纪律,办事公道,以理服人,团结互助,爱护公物。
8、不准徇私舞弊、以强欺弱;不准小偷小摸、私自接受馈赠。
9、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搞空城计,遵守交接班制度和学院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己、文明执勤。
10、按规定时间提前十分钟接班,并将值班情况交接清楚并登记后方可离开。
大门开关时间管理:开门时间早6:00时开东门侧门,7:00时开北大门;关门时间:晚23:00时所有大、小校门全部上锁。
上述规定,自觉遵守。如发生脱岗、不按时交接班、值班期间不负责任等问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严重者立即解聘。
五、校卫队员工资标准及奖惩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校卫队作用,调动队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的维护学院及周边环境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卫队员严格遵守校卫队职责及工作纪律,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者,均给予奖励。违反职责及工作纪律的行为,均给予惩罚。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50—100元:
1、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防止了治安事件、刑事案件和其它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公私财产及人身安全有功者。
2、发现重要作案嫌疑人员和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敢于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及破获案件者。
3、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有一定贡献者。
4、做好人好事,有突出事迹者。
5、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年终被评为先进个人者。
第三条 队员违反校卫队管理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解聘等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
1、不按规定着装,留长发、蓄胡须,服装脏污者。
2、随意放行闲杂人员和无证车辆进入校内者。
3、执勤时抽烟、看书与他人闲聊、玩耍者。
4、外出不请假或无故超假者。
5、撕扯值班登记薄或乱打电话者。
6、损坏配发的公用物品和个人服装者(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7、无故不参加训练和学习者。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30元罚款:
1、不坚守岗位,随意脱岗者(10元)。
2、随意缺勤、打骂他人(未造成伤害)者(20元)。
3、未经处领导同意私自处理或罚没他人财物者(30元)。
4、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随意留宿他人者(10元)。
5、谎报情况或知情不报,欺瞒领导者(20元)。
6、因管理不严,本班当日出现两次以上违纪者,班长受罚(10元)。
7、上班时间喝酒者(30元)。
8、上班时间不听班长指挥,擅自行动者(30元)。
9、有其他违纪行为者(10—30元)。
10、若有罚款金额,被罚者按时将罚款上缴处内财务管理人员入账,并开具罚款收据,处内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罚款和其它物件挪为它用,若发现将各类罚款不在一周内上缴入账者,处内给予涉事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处内有权建议解聘。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立即解聘:
1、玩忽职守,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造成不良后果者。
2、不履行职责,消极怠工或在执勤中临阵畏缩者。
3、组织纪律性差,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者。
4、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
5、有流氓、诈骗、赌博、盗窃行为者。
6、利用工作之便,有敲诈勒索、索要、收受贿赂、私用公共款项、赃物、没收财物等行为者。
7、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者。
8、不按处里要求工作,长时间不改正者。
9、连续旷工三天或一月内连续旷工十天以上者。
10、有其他违法行为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直至解聘:
1、故意泄露机密,造成损失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违反校规受到行政处分者。
第八条 凡被连续或累计罚款两次或警告三次者,均作解聘处理。
第九条 保卫处每个职工均有权对校卫队员的执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报科长记载。对校卫队员奖励、罚款、解聘情况的处理,首先由校卫队队长如实上报相关材料给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提交处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日常性的考核由班长负责,校卫队长、分管领导不定期抽查。同时接受校外群众和校内师生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