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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火险处置应急预案
2020-10-12 09:40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抵御火灾事故的应变能力,迅速有效地扑救初期为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警报与接警程序

(一)报警程序

1、全院师生员工一旦发现本校发生火灾,在立即报警。火势较大时直接拨打“119”向消防部门报警,报警时须说明火灾发生地点,行驶路线及联系电话等。

2、火灾发生部门同时向院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报警电话:8362609

3、保卫处值班人员接到火灾报警后首先查问是否向“119”报警,必要时再次报警,同时立即报告给处领导,并通知本处其他工作人员集中,校卫队员做好应急准备。

4、学院主管领导接到警情后应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迅速调集人员,组织实施灭火和疏散被困人员的工作。同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以便做出准确有效的决策。

(二)接警程序

1、院领导或有关负责人接警后,应火速赶往火灾现场组织扑救,第一个到达的领导应立即承担起救火责任。随后由到场职务最高的领导任总指挥,消防部门职务最高者、保卫处处长任副总指挥。

2、接到报警的院领导及保卫处长,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院内任何部门的人员和消防器材参与灭火。

3、发生火灾的部门在报警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内部师生员工自救和调用义务消防进行救火。

4、接到报警信号消防队进校时,门卫立即引导消防车进入现场灭火。

二、灭火疏散组织机构及任务

学院内一旦出现火情警报,立即启动本预案。各行动组接到火灾报警后,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进行灭火、紧急疏散、人员救护等多项任务。

(一)现场指挥组

总指挥:现场职务最高的院领导。

副总指挥:现场消防部门职务最高者、保卫处长

任务区分:下达灭火抢险命令,组织调动人员增援,协调保证水源正常供应,调动灭火器材逃生自救装置等,督促各行动组完成抢险任务。

(二)灭火抢险组

组长:保卫处处长

副组长:后勤处副处长 、保卫处消防科科长

成员:保卫处工作人员、火灾部门职工和义务消防员共10人;

任务区分:到达火灾现场后,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和设施,积极开展灭火自救;组织火灾部门职工和义务消防员灭火。消防人员到达后服从现场领导指挥,主动搞好协调与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

组长:后勤处处长

副组长:校办公室副主任、 保卫处吴青

成员:火灾部门职工与义务消防员若干人

任务区分:到达火灾现场后,迅速疏通消防通道,疏散围观群众、宣传动员、稳定人员情绪,引导被围困人员开展自救和防护,同时利用一切救生手段和工具组织逃生,被围困人员以最快的速度撤离火灾现场,消防人员到达后,积极配合消防人员抢救被困人员。

(四)伤员救护组

组长:卫生所长

成员:卫生所全体医务人员和火灾部门工作人员。安排车辆1部。

任务区分:实施现场紧急救护或护送伤员到就近医院抢救治疗,必要时拨打“120”电话请求支援。

(五)通信联络组

组长:校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保卫处治安与户籍管理科科长

配属学院办公室职工和校卫队员若干人。安排车辆2部,手机5部。

任务区分:在火灾现场为各级指挥提供服务,传达指令,保障各行动组之间的沟通,确保灭火救援,火情报告、水源供应、灭火器材、救生装置及人员调配等联络工作。

(六)现场保障组

组长:后勤处处长

副组长:校办公室副主任

配属学院办公室、后勤服务公司职工若干人。安排车辆1部。

任务区分:保障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正常功能及故障排除;运送消防灭火物资、器材及用具;承担消防人员餐饮服务及接待事宜;完成院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

(七)安全警戒组

组长:保卫处副处长

配属校卫队员若干人。

任务区分:接到火警后,首先控制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校区,同时迅速通知有关人员将火场区内停放的车辆开出,派人在主要路口引导消防车快速进入火灾现场。火灾扑灭后,全面检查现场,消灭遗留火种,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安消防人员对火场进行现场调查。

三、火灾善后工作

(一)事故调查

在学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由保卫处、学院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配合,消防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灾情调查,查明火灾原因,具体责任及财产损失等情况。

(二)事故结论

依据火灾原因及调查结果,由消防主管部门作出。

(三)事故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及院内规章制度,由以上部门共同研究,报院领导决定。

(四)事故通报

根据处理结果和院领导的指示,由学院发文进行通报,以示警示。

四、其他事项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各行动组要组织本组人员定期进行演练。各学生住宿和活动场所的管理部门要制定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和自救预案。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级)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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