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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校园小型机动车管理办法

2024-05-30 10: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进入校园各类小型机动车辆的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天水师范学院校园内使用的各类小型机动车辆。

第三条 校园小型机动车辆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校园交通安全环境和缓堵保畅需要,保障学校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和校园环境整洁有序。在学校道路上驾驶各类车辆的驾驶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校园小型机动车辆管理内容包括: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的登记管理、行驶管理、停放管理、违规罚款处理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1.保卫处是校园小型机动车辆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制定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案;维护校园小型机动车辆行驶秩序和停放秩序;对校园行驶、停放违规车辆进行登记取证。

2.学生工作处负责做好学生小型机动车辆的监管工作,按规定处理违规行为,配合后勤保障部、保卫处做好小型机动车辆及蓄电池进入学生宿舍充电、随意停放、占用公共道路与消防通道、停入楼内、“飞线充电”、“横冲直撞”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3.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及各学院要将小型机动车辆的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范围,加强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提高规范停放意识。要在校园醒目位置张贴规范停放电动车的警示标语、事故案例宣传画、禁停禁占标识等相关内容,让广大师生和后勤、物业、建筑工地等临时用工人员充分认清小型机动车辆火灾隐患的危害性,自觉抵制电动车违规停放及充电行为。

4.各部门(学院)要与用车师生以及其他用车人员(尤其是后勤用工人员、建筑工人等)签订承诺书或责任书等,明确小型机动车辆校园内驾驶和管理规定,教育引导用车人员严格遵守学校管理规定,规范用车,防止发生涉生道路交通安全事件(事故)。

5.后勤保障部要督促责令校园各楼宇管理人员做好小型机动车辆及蓄电池禁止进入校园各楼宇(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室、师生宿舍楼、图书馆、食堂)等各公共场所的管理和巡查,并负责对相关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确保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到位。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校园小型机动车辆的登记申请进行初审(可从保卫处网站下载小型机动车辆校园通行证申请表,进行登记申请)并将初审情况报送保卫处。同时,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道路安全教育和交通法制教育。

第三章 校园通行证管理

第七条 校园小型机动车辆由保卫处按照“一车一牌一证,无证禁用,动态管理,违规销证”的原则发放管理。

第八条 已领取天水市号牌的各类小型机动车辆,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校根据人员的不同类别,分类核发校园通行证。

第九条 各类小型机动车辆进校及在校内行驶须悬挂有效的校园通行证,无校园通行证者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第十条 以下类别人员可申请办理各类小型机动车辆校园通行证:

1.学校教职员工(包括人事代理和临聘工作人员);

2.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及其他服务机构);

3.凡在学校有正式业务需要办理的人员(包括基建工人、后勤保障服务人员等)的小型机动车辆,车主需持其业务联系部门或单位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

4.确因特殊原因办理学校正式走读手续的学生和居住在华英公寓南区因身体原因需驾乘小型机动车辆进校的学生(要有学院提供的情况说明),可以向所在学院提交小型机动车辆校园骑行申请,经学院核查通过后报送保卫处进行正式审核,符合学校规定者登记注册,并发放小型机动车辆校园通行证,其余学生不得申请。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校园(人员密集场所)交通安全及消防安全考虑,禁止无校园通行证的师生员工在校内驾驶(骑行)小型机动车辆。同时,禁止其它非交通工具(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在校园滑行。

第十二条 校园通行证应保持清晰、完整。如校园通行证污损、丢失等需要更换的,校园通行证工本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小型机动车辆申请校园通行证前,需和所在部门和学院签署“校园安全驾驶承诺书”。

第十四条 申请车辆校园通行证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辆照片(车牌号须清晰易辨,)一份,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一份,学生车主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2.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学校相关合同复印件或校内单位盖章批准证明。

第十五条 校园通行证禁止私下转让、售卖他人,禁止私下拆卸或借予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已办理校园通行证的各类小型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借予他人使用。若车辆借予他人使用且在校内违规的将一并追究借用人和车主同等责任。 校园通行证一人一车绑定使用,如使用人离职或关系不在校内的,其名下校园通行证同时失效。禁止故意损坏、涂画、伪造校园通行证。如校园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申请换证,否则视为无证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第十 校园内原则上不允许无证行驶小型机动车辆,确因配送服务、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业务需使用的,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由后勤保障部及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办理临时校园通行证,并由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 各类小型机动车辆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2.在校园内行驶需靠车行道的最右侧行驶,禁止乱停乱放;

3.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4.在校园内行驶应按规定戴好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5.通过校门口及上下课高峰时期,应礼让行人,减速行驶。

6.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车况安全的、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车上未悬挂有效校园通行证的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 所有进出校园的各类小型机动车辆须自觉接受保卫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保卫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各类小型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制止可疑车辆进出校园。

第五章 车辆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小型机动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 各类小型机动车辆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严管路段、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所有小型机动车辆在停放时必须上锁,未上锁、未在划定区域停放而使车辆丢失者,车主自行负责。所有违规停放的各类小型机动车辆,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进行统一清理。

第二十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 严禁小型机动车辆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住宅楼、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存放及蓄电池充电。

第二十 小型机动车辆须在后勤保障部建设的充电桩集中点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第二十 长期(以10天为期,寒暑假除外)不用的校园小型机动车辆,保卫处可以督促责令车主及时处理出校并办理销证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证的小型机动车辆,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进行处置。经公示后,无人认领的小型机动车辆将统一进行清理,吊销校园通行证。

第六章 校园车辆违规及处罚办法

第二十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注销校园通行证、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1.将小型机动车辆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的;

2.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校园通行证的;

3.伪造及私下售卖、出租小型机动车辆校园通行证的;

4.在校园内使用小型机动车辆从事违规经营行为(如:客运、外卖、快餐、快递等);

5.不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管理强闯校门的;

6.有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1.在草坪、消防通道停放的;

2.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3.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4.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5.并排行驶、逆向行驶和S型线路行驶的;

6.小型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违规载人或超载的、行驶过程佩戴耳机或接听电话的、行驶过程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7.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首次违规保卫处将给予车主警告;第二次违规保卫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处理,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出具意见;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吊销车主校园通行证资格,禁止其车辆在校园内通行。车主如需重新办理校园通行证,须到学校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缴纳100元车辆管理费后,持科技园有限公司出具的管理费收缴凭证到保卫处重新办理校园通行证。缴纳车辆管理费者学校不再予其办理校园通行证。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各类小型机动车辆并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要协调属地公安部门采取稳控措施,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于涉事师生,要同时予以校规处分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相关条款。

 

附件【附件一天水师范学院校园小型车辆通行申请表(教师).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一天水师范学院校园小型车辆通行申请表(学生).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二:天水师范学院小型车辆登记汇总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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